第六百九十五章 殖民律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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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汉七十九年,正月。
  
      正朔大朝过后,返京述职的各郡县执掌仆射尚须留在长安公府,研修朝廷在去岁腊月新颁布的律法和政令,以便更好领会政令意涵,返归辖地后再向治下百姓宣导。
  
      《海外殖民律》,廷尉府在皇帝刘彻授意下拟定的新律法,首次为“殖民”赋予官方定义,与后世不尽相同的定义。
  
      殖,乃繁殖,孳生之意。
  
      殖民,原指强国向其所征服的地区移民,对原住民进行压迫、统治、奴役和剥削。
  
      然有鉴于现今局势,若远离本土的殖民地做大,朝廷又鞭长莫及,实在后患无穷,后世英国从殖民母国变成美国的小老弟,英国人心里能痛快?
  
      廷尉府拟定的殖民律法中,将殖民方式划分三类,做出了严格的限定。
  
      一者,拓殖型殖民,向殖民地大规模移民定居,以拓展疆土为主,就地征服及奴役原住民。
  
      二者,掠夺型殖民,向殖民地投放兵力,以军事占领为主,将作物、矿藏和奴隶等资源掠夺回本土。
  
      三者,商业型殖民,与殖民地进行通商,以经济控制为主,重创乃至架空其本土商贸架构,控制其民生命脉,兵不血刃的以高额贸易顺差换回本国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。
  
      《海外殖民律》颁布后,各大府署也随即颁布了一系列政令和行政措施。
  
      太常府文教司列印百万册民用版《寰宇四海图志》,发往各级官府和官学,各郡县的新华书局亦上架贩售,以“教化万民”,使其尽知七洲之地。
  
      大农府颁布公告,即日将增设外务部,下辖四大殖民公司。
  
      公司,非是后世意涵,乃为公府司所。
  
      具体到大农府创设的殖民公司,即为外务部辖下四司,掌亚欧、美洲、非洲、南洋的殖民相关事务。
  
      当然,大农府执掌的多为商务事项,真要在海外行殖民之事,尚要经由丞相府核准,御史府和廷尉府派员监管,太尉府出兵协助。
  
      四大殖民公司的定性和职守,更是经由各府署研议,共同呈交皇帝陛下裁定,且已垂为定制,轻易不得变更。
  
      亚欧殖民公司,三大殖民手段皆无限定,可因应局势进行调整;
  
      南洋殖民公司,采掠夺型殖民及有限度的拓殖型殖民,即在南洋诸岛乃至澳洲,凡汉军“未履之地”,臣民“开荒”所辟之山林矿藏,十年内皆为其私地。
  
      若如实向朝廷申报私地产出,且缴纳相应赋税,饶是汉廷日后在当地设衙治政,亦不会将其私地无偿收归国有,诸如各类矿藏,若开辟此地的臣民有意继续开采,可优先向大农府“购买”相应年限的开采权。
  
      然若未经申报,或刻意逃税漏税者,汉廷则不承认臣民对其开荒地域的所有权。
  
      譬如现今吕宋岛的诸多金矿,朝廷不管,却不代表前去淘金的百姓就拥有那些矿山,若朝廷日后要将之收归,也是无话可说。
  
      南洋殖民公司公告的殖民条陈,无疑是让现今在吕宋大举淘金的世家大族或豪商巨贾两个选择。
  
      若如实申报,使私地获得朝廷承认,或许在大农府税吏的监管查核下,每岁要缴纳不少的赋税,然十年内都无须担忧矿山或庄园被收归国有,十年后也有“不准甚么时候就被朝廷收了去。
  
      利弊得失,自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由臣民自行衡量抉择,朝廷公府依法行政,不偏不倚即可。
  
      美洲殖民公司和非洲殖民公司,其殖民方式却不似上述两司般宽松,严格限定在掠夺型殖民,且必须在各府署严密控管下进行,原则上是不准许大规模移民的。
  
      尤是拥有较高农工技艺的汉人,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主导的殖民举措,都不得大批前往美洲或非洲定居。
  
      军队、商贾、奴隶,唯此三者,可在美洲和非洲的殖民驻点长期滞留,且不得擅自拓展殖民地范围,只准许通过作为桥头堡的军事驻点,掠夺当地的奴隶和资源。
  
      朝廷派驻在美洲和非洲的汉军将士,其军眷皆须留在汉境,不得随军,且要不断进行轮换,驻扎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,且归国后不得再行派驻境外。
  
      兵士违抗律令,拒不归国者,除其汉籍,且视同叛国投敌,杀无赦!
  
      将帅违令不归者,视同谋朝篡逆,夷灭其族!
  
      往美洲及非洲殖民之百姓,可垦荒耕作,却不得建立作坊,纺织、冶铁、造纸等皆不得为,与当地土著行房事者,若诞下孽种,不列汉籍,视同蛮夷,暗中携之返国者,一经查获,举家诛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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